2010/05/11

一條值新台幣壹仟萬元的金魚

身價值新台幣一千萬元(?)的金魚(們)。
(via:自由時報
一尾金魚竟然值新台幣1000萬元?有影嘸?

其實這跟今天各大媒體所報導的某則新聞有關:畢業於南部某大學視覺傳達系的陳小姐,因為在民國97年(西元2008年),看到橙果設計公司幫某喜餅廠商設計的某一產品包裝盒上的金魚造型(右圖中右側),和她自己在民國95年(西元2006年)所設計的畢業作品上的金魚圖案(右圖中左側)十分相近,有侵害她作品的著作權之嫌,與家人商量後便找了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橙果設計負責該案的蘇姓設計師(後來發現她是陳小姐的同校學姐)以及公司蔣姓負責人涉嫌侵害了她的著作權。

但是,陳小姐目前針對此案前後共向台北地檢署提出了三次控告:前兩次檢方都以不起訴結案,但原告陳小姐不服,再對此案提出再議,結果第三次承案的檢察官認為原告有理,並希望橙果這邊乾脆點就與原告陳小姐這邊和解,「以免浪費行政資源」;而原告這邊見機不可失則趁勢將和解金由開始的三百萬元提高到新台幣五百萬元。雖有檢察官的提點,但前面兩次都被判不起訴的橙果哪可能會接受這樣的結果,當然拒絕與原告和解,於是橙果設計便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而被檢方正式起訴了。

蔣姓負責人對公司被訴一事相當不滿,除了特地召開「五分鐘長度」的記者會(簡明扼要,而且完全沒有替媒體朋友們的立場著想)作說明,並在會中痛陳檢察官作法的不是,還表示要反控陳小姐這方誣告、威脅,並將提各500萬元,合計為新台幣一千萬元的賠償金(我錯了,蔣先生還是有幫媒體朋友們著想)

《蘋果動新聞》對此事件的整理報導


華視新聞的相關報導


中天新聞台在橙果設計召開的記者會現場的連線報導

(負責到現場連線的中天記者似乎有點狀況外,所以報導裡有些資訊其實不太正確...)

那為甚麼要舉這個案例來進行討論呢?

因為在產品開發的過程當中,其實有蠻高的機會碰上這類的「鳥事」「魚事」,不過個人非法律專業,不敢在此妄下評斷,所以在此僅就相關法律常識與個人經辦過類似案件的經驗,在此提醒大家在處理此類「魚事」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與法條:
  1. 現行著作權法乃採「創作保護主義」,因此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要件,即可於著作品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但不包括製版權)。
  2.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3.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4. 著作權法第10-1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5. 欲透過「雇傭」或「出資聘請」他人而完成的著作品時,可以契約方式明確就著作品之「著作人權」與「著作財產權」等權利歸屬作規範,避免爭端。(參見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權法第12條之相關規定)
  6. 著作權屬於私權,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須「告訴乃論」,也就是有爭議時發生時,需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處理,由司法機關依法律之規定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7.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註:「魚事」案中,原告要求之和解金額提高至新台幣伍佰萬元,應是依據此法條之規定)
至於個人對此樁「魚事」的看法就單純許多,因為單就個人在藝術方面淺薄的印象,加上Google的協助,很容易的就可以在傳統的中國剪紙藝術中,找到發想觀念與這兩張圖相當接近的金魚造型:
(via: www.shutterstock.com

(via: www.shutterstock.com

況且由影片中橙果所提出的草稿來看,金魚圖案只是整個產品設計的一部分而非設計主體,單純著眼於金魚圖像上進行判定如若成立,未來很容易衍生出其他問題。不過陳小姐的律師跟決定起訴的檢查官的看法可能跟個人的看法不同。我們就靜待此「魚事」後續發展。

但同一「魚事」,如果您的立場是與陳小姐雷同,要抓疑似侵權者時,又該如何呢?

一樣以「魚事」案為例,當您在網路上亂逛,看到有像以下這類「金魚畫的與你自己的創作極類似」的圖片時,這時就要:

(via www.istockphoto.com
(via:www.shutterstock.com
  • 要立刻記下是在哪裡看到的(比如說本站),可以的話先加入書籤(或是瀏覽器裡的「我的最愛」)作記號。
  • 可以的話,將圖片拉到整個畫面的中間後,找出位於電腦鍵盤右上方的「Print Screen」鍵,然後給它按下去,這樣就可以把現在看到的電腦畫面整個複製下來,並暫時存放在電腦的記憶體裡,這時打開電腦裡的繪圖軟體(如Windows的小畫家),選擇「編輯」裡的「貼上」的功能,就可以將剛剛複製的畫面內容放入軟體編輯,另存成圖檔保存。
  • 這樣就能保存對方「疑似侵權」的證據了。

又或者,您是在外出或郊遊踏青時,正巧發現店家或小販有販售這款「精品小金鱼」的風箏時有侵權嫌疑時,這時您要:

「精品小金魚」風箏,中國製造。本圖攝於2007/7。(via: www.yjkite.com
  • 直接購買商品乙個,並要記得跟店家索取購物發票或要求開立載有正確品名的消費憑證。
  • 盡可能拍下商品展售的現場狀況,並拍下店面招牌或是小販照片,以及其他可用來追查販賣者的資料(如名片、車牌等)。
  • 這樣就能保存對方「疑似侵權」的證據了。
又或者,您是在公開展覽場合,如地方文物館看看展覽陶冶心性時,「驀然」發現展覽品裡有這件疑似侵權的展覽品「陶版金魚」時,這時您要:

「陶版金魚」,於2006/8 燒製而成。(via: 嘉義市交趾陶館
  • 要記得索取展覽的書面資料,一般這些資料裡就會有所需的資料,如展覽的時間跟地點、創作者的名字,也會對展覽作品作簡單介紹。
  • 可能的話,拍下該展覽品的照片,作為佐證。
接下來,就把您所蒐集的這些「疑似侵權」的商品或是創作品資料帶妥,找個您可信賴的律師去商量後續對策了。要注意的是律師都有專攻的領域,最好是找擅長打「專利權」官司的律師(或者找「魚事」案中陳小姐的代表律師),如果您所信賴的律師並不擅長這方面的官司,也可以請他幫忙轉介適當的律師,以免「浪費行政資源」跟您寶貴的時間與金錢。如果專業律師審核過您所攜帶的資料,也跟您一樣認同這些圖片、商品或展出物「有高度侵權嫌疑」,那您所收集的這些資料,可能就是幫助您人生一夜致富,事業轉虧為盈的重要契機了,不過要注意的是,就算畫了一尾要價壹仟萬元的金魚,拿在嘉義的這件「陶版金魚」來說,裡面畫了六條金魚,它也不會是命定能幫您快速把身價拉昇到新台幣六千萬元的「貴人」,這個部份可以參考前面所提過的相關法條,不過如果您能找到六個不同的侵權案例,而且都能成案的話,那就有可能囉。也希望您遇到的「魚事」,對您而言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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